鮑女士在湖州一家物業公司做保潔主管,前段時間公司團建,臨近結束的時候她想提前走,讓兒子來接,老板不想讓提前走,中間和保安發生拉扯,於是和兒子被保安隊長打了,鮑女士目前還在人民醫院住院,人看起來很虛弱,隻能坐在輪椅上。
在團建中受傷,是否屬於工傷?
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認定工傷的情形,參加工作日組織的團建活動受傷是否可以認定工傷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關鍵看團建活動和工作有無關聯,該女子被保安隊長打成重傷二級,屬於第三人侵權範疇。
另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意見(二)》中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就比如單位同事間聚餐、娛樂等與工作不相關活動中受傷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工傷。因此,該女子屬於第三人侵權,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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